国家邮政局出台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 2008-03-03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2月20日,国家邮政局出台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邮政业寄递服务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规定要求,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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