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历史专题>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访谈摘要
  2008年7月24日15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民 lucy0123] 一直以来,我们对快递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和解释。请问《办法》是如何定义快递的?《办法》的规定具体针对哪些对象?适用哪些范围?

  [徐建洲] 快递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1、快递是具有通信性质的实物传递,无论信件还是包裹,都传达着寄件人的特定信息。2、与货物运输不同,快件要求单独封装和具有名址。3、快递除了运输环节,还包括收寄、分拣和投递环节,是上述四个环节的全过程服务。4、快递是门到门、桌到桌的精细化服务,能提供跟踪查询。迅速、准确、安全、方便是其服务宗旨。正是基于上述特征,《办法》将快递定义为“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这一定义,是与《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定义一致的。

  《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企业名字叫什么,名称里有没有快递这个词,只要他从事快递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这个办法。举个例子,现在物流这个词比较流行,很多注册成某某物流公司的企业都经营快递业务,这些公司名称里虽然没有快递字眼,但他经营快递业务,同样应遵守《办法》,是根据行为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