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索引号:717819048/2019-00218
  • 发布机构:
  • 发布机构:一处
  • 分        类:
  • 分类:其他
  • 发文字号:
  • 文  号:国邮函〔2019〕11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03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14号(社会管理类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许洪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快递一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为快递业健康发展增添人文关怀的提案”(第2314号)收悉。该提案对于推动快递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强化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递业快速发展,快递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快递业存在直营、加盟等不同经营模式,快递业用工主体多元化,包括企业总部、加盟商、代理商、劳务公司、家庭作坊、平台企业等,相应存在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多种用工形式。

一、关于改变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办法

一是养老保险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社保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与快递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快递投递人员,可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工伤保险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对于快递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用人单位参保,由用人单位缴费,实现应保尽保;对于稳定或正规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部分地方采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的机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三是医保方面。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包括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政策障碍。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四是全民参保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的相关要求,已经开始着手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现阶段已基本掌握了包括法定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和参保信息,将以“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对各类劳动者实现应保尽保。

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推进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研究健全更加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和管理服务措施,指导地方做好基本医保各项工作,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引导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群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研究起草包括快递业在内的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文件,对新业态不同劳动用工类型进行分类规范,进一步研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启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国家邮政局将切实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工作,督促快递企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全面考核。

二、关于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准入退出机制,强化政府监管

一是职业健康检查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快递员作为快递业用人单位的一线劳动者可能接触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其职业健康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之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了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周期。快递业企业应当按照该标准依法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快递业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二是劳动监察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为其招用的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年持续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已将快递用工情况纳入专项治理范围,部署各地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快递业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完善相关检查检测标准,加强监督执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的职业健康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大对相关领域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兜住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底线。

三、关于引入快递企业信用平台机制,完善信用认证查询系统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完成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工作。对于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企业,将会实施限制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限制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

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提升快递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865号),要求加快推进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完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自律机制。督促寄递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要求寄递企业积极配合属地公安对从业人员“一标三实”采集,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利用国家邮政局建立的安易递实名收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实名认证机制,从业人员在安易递收寄版APP中上传身份证件,利用OCR等多种方式,完善身份信息,完成从业人员实名认证。消费者可在安易递用户版APP或安易递小程序中扫描识别快递从业人员,并查看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及头像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完善快递人员身份识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四、关于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快递员缴纳社保和健康管理的新路径

一是创新快递员参保新途径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规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并非用工主体,也没有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现行社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快递从业者的缴费单位应为其用人单位。二是关心关爱快递小哥方面。国家邮政局积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小哥”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加强快递员(投递员)权益保护”作为邮政业更贴近民生七件实事之一,指导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和从业青年联系服务工作。大力支持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推动非公快递企业组建工会,吸引快递员入会,稳妥推进“会站家”一体化试点建设,努力改善快递员工作环境。鼓励各地首创,推广北京、吉林、河北、上海等省(直辖市)为快递员提供租赁房、集体协商、依法参保、爱心驿站、健康体检、互助基金、春运专列等好做法。春节前后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余地市开展“快递从业青年服务月”活动,接受咨询服务1.6万人次,组织关爱慰问3255场次,覆盖快递从业青年27万余人,受到广大快递员欢迎。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并将继续深化推进“加强快递员(投递员)权益保护”,让快递员既成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也成为改革发展的实践者、受益者。

感谢您对快递业一线员工职业健康的关心,感谢您对快递业发展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88323121

                    国家邮政局

                                                            2019813

    


附件:

附件:

版权所有: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