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索引号:717819048/2019-00056
  • 发布机构:
  • 发布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
  • 分        类:
  • 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
  • 发文字号:
  • 文  号:国邮办函〔2019〕109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06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2018年5月《快递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创设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行业营造了难得的法制红利。新修订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许可办法》)于今年正式实施,许可法律制度体系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健全。以服务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入了由重审批向重管理转变的新阶段。为指导各省(区、市)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许可办法》,依法依规开展许可工作,切实提升地域范围核定工作的合规性,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域范围核定工作

《条例》明确提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从法律制度上明晰了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分别核定的基本制度,进一步丰富了《邮政法》关于地域范围的基础安排。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许可办法》从行业发展与管理实际出发,在第七条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做出了包括“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极大丰富了《邮政法》“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所陈述的制度内涵。快递业许可领域立法进程充分表明,地域范围是申请人服务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理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核定工作。

二、明确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规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以设区的市一级为核定基础,地、州、盟等同级行政区划单位参照这一规则开展核定。直辖市按照单一行政区域进行地域范围核定。涉及省直管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特殊管理政策的区域、县域的,应当报国家邮政局批准后单独列入核定基础。省(区、市)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自行调整地域范围核定规则,不得下沉行政区划层级变相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加盟方式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省(区、市)局应当按照申请人服务能力由加盟人、被加盟人共同构成的业务经营特征进行地域范围核定。涉及服务网络覆盖、快递运单、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电话和互联网咨询查询服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设施设备等核心服务能力由被加盟人提供的,加盟人的地域范围应当从属于被加盟人,不得超越被加盟人已获核定的设区的市一级的地域范围。

以加盟方式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填报的加盟品牌为跨省经营的全国性品牌的,省(区、市)局在核定申请人地域范围时,除按照上述规则执行外,还应当上溯比对该品牌所有者经国家邮政局核定的跨省经营许可的地域范围,做到不超越被加盟人地域范围,且不超越全国品牌持有人的地域范围。

三、认真开展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

各省(区、市)局是省内许可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条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地区许可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在日常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中,认真执行许可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规则。本各省(区、市)局出台的有关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意见,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正完善。

各省(区、市)局要切实负起许可管理责任,结合国家邮政局部署开展的九项专项治理,全面组织开展许可集中排查梳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地域范围核定与工作规则不一致,或者超地域范围审批的,立行立改、坚决纠正。国家邮政局将通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加大许可在线抽查力度,抓好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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