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索引号:717819048/2019-00248
  • 发布机构:
  • 发布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
  • 分        类:
  • 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
  • 发文字号:
  • 文  号:国邮办函〔2019〕297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19年版)》《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规则(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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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引导快递新业态、新服务、新模式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印发《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19年版)》《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规则(2019年版)》,对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以及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进行规范和明确,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将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依法纳入监督管理,是国家邮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动能加快发展壮大的具体体现。服务站作为快递末端网点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化寄递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业态监管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家邮政局的部署上来,抓好规则实施。

    二、依法依规,包容审慎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办理许可和备案,不得擅自提高门槛,不得违规收取费用。要充分考虑新型服务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以创新包容的态度适应新业态监管工作。

    三、注重安全,守住底线

    要严格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19年版)》《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规则(2019年版)》,根据企业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核定其是否具备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一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创新服务,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实地核查作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不具备法定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申请依法不予核准。

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19年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核定方式

    法人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向企业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开办的快递服务站核定其是否具备与申请地域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的地域范围核定到设区的市一级。

    申请人未设立分支机构,仅设立承担服务站管理功能、不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站管理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服务站管理机构和快递服务站按照前款规定核定其服务能力。

    三、核定事项

    服务站开办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核定事项包括:

   (一)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1.申请人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服务站管理机构)、开办的快递服务站是其服务网络和运递能力的具体载体。开办在设区的市的符合要求的快递服务站一般不少于10个。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属于小城市、中等城市的,符合要求的快递服务站一般不少于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地快递末端服务实际确定省内城市的服务站数量要求。

    2.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能够提供设置在设区的市的分支机构(服务站管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对外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

    3.收寄、投递快件的,快递服务站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有明确的、面积适宜的快件存放和操作分区,并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配备提供收寄、投递服务所需的硬件设备;有合法使用快递服务站经营场所的书面材料;配备监控等设备。

    4.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收寄投递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有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1.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2.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3.快递服务站开展快件查询、收寄、投递等操作规范。

   上述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还应当包含在设区的市设置的分支机构(服务站管理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快递服务站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三)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4.快件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具有委托安检的协议。

    5.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安检设施设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6.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申请人的母公司统一管理多个省域快递服务数据的,母公司应当满足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接口要求。

    7.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8.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上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还应当包含设区的市设置的分支机构(服务站管理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快递服务站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规则(2019年版)

    一、法律依据

    快递服务站备案依照《快递暂行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执行。

    二、备案办理规则

   (一)快递服务站由开办企业向服务站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二)快递服务站开办企业在设区的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为快递服务站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三)快递服务站开办企业未设分支机构,仅设有服务站管理机构的,按照本条第(一)项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四)已获得许可的快递服务站开办企业,许可核准时核定的快递服务站,属于已备案快递末端网点。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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