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荆州市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案
行政执法机关:荆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15日,荆州市禁毒部门向荆州市邮政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告知在侦办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于6月1日通过荆州市开发区燎原中通快递点(企业法人名称:荆州市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将2克冰毒寄出。荆州市邮政管理局随进行立案调查,查实荆州市飞驰物流有限公司燎原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收寄快件时虚报实名收寄信息,致使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违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荆州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荆州市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改正,并对荆州市飞驰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当事人王某某分别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玖仟捌佰元和玖仟捌佰元罚款。
二、淮安高德快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泄露情况案
行政执法机关:淮安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21日,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接到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反映淮安申通分拨中心(企业法人名称:淮安高德快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窃取、贩卖面单信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淮安市邮政管理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上旬发现员工非法出售、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并立即报警。经进一步调查,此系外部人员勾结企业第三方劳务人员,通过手机拍摄面单方式,违法向外部人员提供用户信息。企业发现后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该公司员工管理不严,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情节较为严重。该公司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信息泄露情况,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处罚内部失职员工、加强信息保护等工作情况,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淮安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淮安高德快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
三、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执法机关:鹤壁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8月11日-12日,鹤壁市邮政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齐全,对新开设末端网点及上岗员工无安全生产教育及岗前培训记录,部分网点不了解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知识,个别从业人员称公司未对其进行培训。8月24日,鹤壁市邮政管理局对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负责人员承认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鹤壁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四、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行政执法机关:安康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9月9日,安康市邮政管理局在对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康市邮政管理局于9月1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分别对该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康市邮政管理局责令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案
行政执法机关:临汾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9月29日-10月16日,山西省邮政管理局交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从业人员疑似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问题线索。临汾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立案调查,调取所涉邮件快件寄递信息,对所涉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所辖尧都区、隰县、襄汾县、曲沃县、吉县分公司的9名揽投人员揽收的74件 “中国邮政”和“EMS”品牌邮快件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违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临汾市邮政管理局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并对5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对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
六、望谟县道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执法机关:黔西南州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4月25日,黔西南州邮政管理局到望谟县道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处理场所传送带等分拣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制作现场笔录。6月22日,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黔西南州邮政管理局责令望谟县道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