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试点启用电子行政执法证的通告
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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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监督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邮政局决定在黑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试点启用电子行政执法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黑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下列人员制作电子行政执法证:
(一)2026年6月1日之后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2026年6月1日之后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作的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自2026年6月15日起,黑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取得电子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可以通过“掌上办公”手机APP(国家邮政局掌上办公系统)的“执法监督”模块打开并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形成的行政执法证图像,不能作为电子行政执法证对外出示。
四、社会公众可以登录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四川省邮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的“执法人员公示”页面,或者扫描电子行政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询。
国家邮政局
2026年6月12日
附件
电子行政执法证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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